梅州市区禁燃高污染燃料 12月31日起实行

   2016-09-19 梅州日报37
核心提示:日前,市政府公布并施行《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确自今年12月31日起,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所有区域为高污
日前,市政府公布并施行《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确自今年12月31日起,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所有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相比2014年市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此次调整主要在城区建成区内,禁燃区从43.41平方公里扩大到全区域,即52.81平方公里。

据悉,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中“2016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现禁燃区内75%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我市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此举亦有利于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梅州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通告》要求,《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链接

什么是高污染燃料?

《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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