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林某荣因剪断未经其同意架设在其住家门前的电缆线,而遭到村干部林某平的口头批评,心怀不满,遂于当晚23时许持圆头铁锤到祖堂门坪,砸毁停放在该处由林某平管理、某农副产品合作社所有的拖拉机,造成该拖拉机前机罩总成,整车线束、仪表总成等部位严重损坏。经蕉岭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毁坏的拖拉机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51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具体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