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五华一快餐店立案调查

   2016-09-09 梅州日报101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我市工商部门扎实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违法行为。至目前,全市已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24宗,罚
今年以来,我市工商部门扎实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违法行为。至目前,全市已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24宗,罚没14.3万元。

据了解,我市工商部门主动将网络交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大力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冒用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同时,结合《梅州市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网络医疗和互联网金融广告查处力度,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至目前,全市共网上检查网店612家次,实地检查209家次,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24宗,核发红盾电子标识32个。

(李跃 陈飞 惠婷 匡英)

案例一

今年4月15日,五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五华县××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有“××烧鹅王扫一扫可微信直接点餐”的广告牌。执法人员通过扫广告牌上的二维码,发现店方涉嫌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该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该局调查后认为,消费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扫一扫活动、成功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在当事人经营门店(五华县××烧鹅快餐店)享受会员权利,但店方在会员权益版块标有的“最终解释权归××烧鹅王所有”及“美食礼包”版块标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最后,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梅县×××医院有限公司在公司官网上宣传“作为‘百姓放心医院示范’单位、卫生部八五攻关项目、清华大学科研成果‘TH超微检查’梅县指定单位,积极与国内外众多医疗机构建立了内科、外科、妇科、不孕不育专业的长期合作关系,先后与‘英国皇家医学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医学超声学会’等医疗组织建立了长期的技术合作”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遂于3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该局调查认为,当事人为了提高医院公司的知名度,吸引患者来治疗、获取更多利润,在没有任何证明、相关文件或者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在公司官网进行了虚假宣传,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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