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袁晓敏 通讯员黄义涛 陈琳)29日下午,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梅城恩华广场枪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未成年人被告张某、李某、梁某一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3月26日发生的恩华广场枪击案中,张某、李某、梁某共同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据悉,枪击案发生当天下午,梁某与蓝某 前往江南某酒吧,遇见与梁某“大哥”发生过矛盾的钟某等人,梁某担心被打,就打电话叫张某前来帮忙。于是,张某借了一支自制霰弹枪和一发子弹,与李某一起 骑乘摩托车前往。张某等人到达时,恰逢梁某、蓝某等人被钟某等人追打至恩华广场。张某当即拿出枪向欲逃跑的钟某等人开枪,但误射了蓝某,张某、李某当即逃 离现场。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某被霰弹致左眼球缺失,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李某、梁某积极与受害人蓝某协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得到了谅 解,对三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