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练海林)市环保局官网日前公示《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界征求意见。按照方案,梅城建成区范围内将于9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据悉,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中“2016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现禁燃区内75%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我市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方案,自2016年9月1日起,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所有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方 案要求,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划定区域内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在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所有区 域内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相比2014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此次调整主要在城区建成区内,禁燃区从43.41平方公里扩大到全区域,即52.81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