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理念,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城 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分担比例、拨付方式基础上,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 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政策延伸到城市,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城乡一体的“两免一补”政策,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三)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重点扶持困难地区和分步实施。加强教育脱贫工作的针对性,各级财政教育资金要向农村地区、困难地区倾斜。省级财政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对 原中央苏区县、民族地区及困难地区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倾斜。要合理安排实施步骤,从2016年起到2018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具体政策
(一)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县三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 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二)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2013-2015年我省已连续三年大幅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目前暂按2015年标 准继续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 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 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5倍且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 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拨付经费。
(三)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分担比例。从2016年起,按照可携带原则和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要求,重点加大原中央苏区县、民族自治县和困难地区的义 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力度,适当提高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市辖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省财政分担比例,同时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 项奖补政策。省财政分担比例具体如下:
1.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2.除第1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以下合称汕头等14市)的县(市)、县改区和江门恩平市按80%比例补助。
3.除第1点和第2点所述县(市、区)外,对汕头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
4.对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台山、开平市)等6个市(以下合称广州等6市)按50%比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