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玉娇 通讯员陈琳)为提高烧腊口感,吸引顾客,店主在制造烧腊时添加罂粟牟利。昨日,梅江区法院对“鼎记烧腊”店店主钟某鼎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1月13日起,被告人钟某鼎在其经营的“鼎记烧腊”店销售烧腊,并将其出租屋作为制作烧腊的作坊。钟某鼎为了使制作的烧腊味道更 好,在制作烧腊的卤汁中添加罂粟,并将每天制作好的烧鸭、猪头皮等烧腊拿至“鼎记烧腊”店进行销售。今年1月2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鼎记烧腊” 销售的烧鸭进行监督检验抽样,发现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同年3月,相关部门对“鼎记烧腊”店和制作烧腊的出租屋作坊进行了
查封,在卤汁中当场查获罂粟十个,对卤汁检验均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钟某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