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户籍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6-04-27 梅州日报166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严海苑通讯员张广丰实习生周文君)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了解到,根据《关于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本报讯 (记者严海苑 通讯员张广丰 实习生周文君)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了解到,根据《关于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下称《通知》),我市对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等有了相应 的新调整,我省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保,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外省户籍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据了解,《通知》实施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是本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同时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金才能参保。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在我市范围内,则可在我市参保。

省内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省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并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亦可参 保。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则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能在我市参保:一是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四是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符合条件可一次性缴费

《通知》出台后,不少市民关注“一次性缴费”的情况。据介绍,持本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男满45周岁、女满 40周岁,同时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申请人可持本人二代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最后缴费地社保部门申请办 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开具社保缴费通知单,申请人凭单到相应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一次性缴费的时段,则需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时段,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但最长时段不超过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即最长不超过118个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工资,可在 申请缴费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也就是说,一次性缴费金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缴费比 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对已达到领取待遇的年龄,但缴费不满180个月,可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满180个月止。如参保缴费人按月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 周岁,仍不满180个月的,剩余部分可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缴费基数可在申请缴费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并按年递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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