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早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住在丰顺县的李某林与朋友吃完夜宵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与一辆轿车相撞并受伤。李某林在事发前喝了啤酒,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丰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去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李某林与朋友喝了啤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丰顺县汤坑镇城北往湖下方向行驶,行至汤坑镇建设南路路口路段时, 与相对方向林某锋驾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李某林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林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 车。交警认定轿车驾驶员林某锋负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李某林负次要过错。
3月18日,丰顺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李某林告上丰顺法院。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