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回柚园砍伐柚树 梅县一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抓

   2016-02-18 梅州日报84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李玉娇 通讯员何小雪)30年承包期到了,我砍掉自己柚园里的柚子树,怎么就不对了?梅县区一男子陈某(男,36岁,梅

本报讯 (记者李玉娇 通讯员何小雪)“30年承包期到了,我砍掉自己柚园里的柚子树,怎么就不对了?”梅县区一男子陈某(男,36岁,梅县区人)辩解道。1月27日,梅县区分局抓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陈某。

原来,位于梅县区石扇镇一水库旁的一柚园是由陈某的父亲陈某模(已故)于1985年承包种植30年,后陈某模将该柚园和柚树转卖邓某,邓某又将 该柚园和柚树转卖给陈某和。如今30年已过去,陈某认为承包期已到,要收回柚树,故与陈某和发生争执。1月4日14时,陈某和来到柚园劳作时发现柚园里面 的13棵柚树被人损毁,随即报警。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警方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问话。陈某如实供述了损毁柚园 里面的13棵柚树的违法行为。后经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柚树价值人民币1.9万元。

目前,陈某的行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归根到底是陈某法律意识不强,冲动行事所致。警方提醒,这样的纠纷本可借助法律途径解决,如今得不偿失,对双方而言都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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