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原是县人大代表,在担任某村村委主任期间,伙同村委副主任、村委委员徐某某、陈某某(镇 人大代表)等人,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利用协助该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工作的便利,共同骗取、侵吞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8000元。 2015年6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其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检察官点评】
陈某某等人身负多责,担任村委干部又是人大代表,既要协助政府管理又要代表人民群众维护百姓利益,本应有所担当。但他们在利益面前却早已把身上 的职责都抛诸脑后,剩下的只有赤裸裸的私欲,把协助镇政府征收土地视为发财机会,挖空心思骗取公款。先是在该村9处村道出入口等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利用 征地补偿款打入陈某某个人账户的机会,以发补助的名义私分该补偿款人民币36000元。每个人几千元轻易得手后,他们尝到甜头一发不可收拾,认为征地审核 并不严,接着如法炮制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将村里两块早已被其他部门征收过的闲置土地以他人名义上报给镇政府征收,骗取征地补偿款92000元。他们以为如 此暗箱操作不会被发现,但随着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他们的犯罪行为很快暴露,2014年11月,六被告人将骗取及侵吞的款项全部退回给镇政府。
殊不知,赃款能退回去,人生却没有回头路!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他们的人生中留下了抹不掉的痕迹,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保不住村委干部、人大代表的身份,连人身自由也失去。一旦跌入贪腐深渊,走上的就是一条自毁前程的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