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某工程承包人刘某与某项目经理部发生工程结算纠纷,造成从2014年4月起拖欠32名民工 的劳动报酬人民币69.273万元。经五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刘某于2014年12月12日返回工地与民工代表协商,无果并再次失联。监察机构于 2014年12月18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公告送达,督促刘某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刘某逾期未按 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大,影响比较恶劣,五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 队于2015年1月7日将此案件移送五华县公安局立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受理后,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将刘某缉拿归案。2015年7月 23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