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梅县区男子陈某为了表达不满,竟放火烧山,最终引发森林火灾。日前,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去年9月26日,陈某骑自行车从家里出发去圩镇吃早餐时,喝了三两多白酒,后又购买了七两白酒带走。随后,他骑着自行车在圩镇四处闲逛。下午1 时许,陈某骑车回家,在路边休息时将七两白酒全部喝完。陈某想到自己生活困难且没有保障,心情郁闷,心想如果自己放火引发山火,就能引起政府关注。于是, 陈某经过一山场上坡路段时,看到村道右边路坎上的杂草长势茂盛,便拿出打火机点燃杂草,然后离开了现场。火势迅速向山上燃烧,最终引发森林火灾。经勘验鉴 定,山场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58.6亩,全部为林地,树种全部为桉树,共造成经济损失82320元。
梅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为泄个人私愤,故意在野外放火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犯罪后能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黄义涛 郑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