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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较大 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6-01-08     浏览:26    
核心提示: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较大
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梅州市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有序、有效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确保各项相关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 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不含维稳事件)处置(含协助处置)督查工作。
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市公众、需要我市协同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较大突发事件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期的敏感性突发事件及可能演变为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其处置工作实施督查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按照《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我市 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督查工作。

(二)及时启动,确保高效。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处置同时,应视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客观公正,责任分明。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样化,采取现场督查、暗访、随机约谈等方式,确保督查工作客观公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突发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督查组组成

第七条  督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专业原则。督查组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或监察工作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应急办)、市监察局及有关单位分管负责 人,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第三方专家、市人大代表参与。督查组成员不能来自与事件处置相关的单位。

第八条  督查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合理调配工作分工,为派出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督查期间无特殊原因,督查组人员不得更换。

第九条  督查组成员在督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督查组组长同意,督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泄露与督查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督查内容

第十条  督查对象主要包括牵头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督查内容:

(一)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是否到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 是否及时、属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是否到位,应急响应是否第一时间启动,现场指挥官是否第一时间履职,应急指挥是否得当,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及时、 有效等。

(二)较大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善后工作计划制订是否科学、可行,受灾人员安置是否符合规定,事后评估是否客观、全面,原因调查是否全面、准确,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等。

(三)较大突发事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四)其他与较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情况。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二条  督查程序:

(一)市政府办(应急办)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请成立督查组,印发成立督查组通知。

(二)被督查单位(含个人)收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情况报告,以后每5个工作日上报阶段性情况报告,直至督查工作结束。重大事项,立即报告。

(三)督查组按照要求制订督查计划,并在督查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督查意见。

(四)督查组自督查通知发出后,每5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一次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立即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查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综合督查报告。

(五)督查组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
第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含个人)要认真配合、支持督查组工作,及时、真实上报有关情况,按时完成督查组提出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对督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县(市、区)、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实不到位、隐瞒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督查组工作人员发生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参照本细则,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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