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的易某受朋友之邀,到一家夜宵店吃宵夜、饮酒,后易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易某家属索赔未果后将共同饮酒者魏某、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魏某、张某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3万多元。
近日。梅州市平远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一案件,魏某、张某共赔偿给易某的家属3.2万元。
年终岁尾,朋友聚会多起来,喝酒助兴自然也少不了。律师提醒,这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强迫性劝酒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
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梅州人喜欢说坐到一桌上都是兄弟,但好兄弟也应谨记勿贪杯、莫劝酒。
第二种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 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 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
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所以,我们举杯交欢之时,在莫劝酒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对方是否有不适合饮酒的身体疾病。有时候不适合喝酒的人可以以茶代酒,照样可以讲牙舍、叙往事。正所谓君子之交淡如水,以茶代酒另有一番风味。
第三种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了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那么出现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 行为时,怎样做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比如,最好照顾到酒醒,使他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当然要 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第四种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生这类情形,首先,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 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 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我们要做到喝酒之前了解对方是否开车,如果系开车的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如果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这里真的要提醒一下,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