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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属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5-11-12     来源:梅州日报    浏览:20    
核心提示:双11期间,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也举行促销活动,不少市民却发现个别促销活动暗藏猫腻。昨日,梅城的孙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报料称,

“双11”期间,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也举行促销活动,不少市民却发现个别促销活动暗藏猫腻。昨日,梅城的孙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报料称,他从梅城一微商处购买的猕猴桃拿回家后才发现短斤缺两,希望借自己的遭遇提醒其他市民,“微”购时更加留心,以免上当受骗。

●本报记者 严海苑  通讯员 陈运洋

“微”购水果需防短斤缺两

孙先生告诉记者,10日下午,他看到朋友圈一微商在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称前十名回复评论“秒杀”即可获得39元/5斤的徐香猕猴桃。他认为促销 价格实惠,便和朋友一起参与了活动。没想到,他将猕猴桃提回家后,用家里的秤称后发现水果才4.2斤。“我和商家理论,对方表示5斤是包含箱子的重量。但 商家在宣传时是说‘猕猴桃39元/5斤’,明显是混淆概念进行促销,有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孙先生如是说。

朋友圈购物引纠纷难维权

对于孙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 平交易权。然而,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对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投诉不予受理。孙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属个人私下交易行为,因此交易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发生商品质量、售后服务、食品 安全等问题,取证和维权非常困难。

“微”消费尽量选择有实体店的商家

据介绍,近年来,工商部门接到的关于“微商”的投诉,问题大多集中在消费前未对购物商家真实身份进行核实、过分相信商家广告宣传等。然而,由于 不少“微商”并未办理相关执照就进行商品销售,再加上微信朋友圈并不像淘宝、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可追责,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修订)》,消委会不受理私下交易所产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往往较难维权。对此,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应尽量到大型、 正规、信誉度高的网购平台和商家购买商品,如果确实需要在“微商”处消费,应尽量选择有实体店的商家,并充分确认对方信息。对于商家促销信息,要看清打折 或者降价规则,有概念模糊之处最好先核实清楚,避免出现“短斤缺两”等现象,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此外,应尽量保留相关购物聊天记录,付款时要保留支付凭据 以及卖家姓名、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尽可能降低购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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