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年仅12岁的小雨闯进同村刘叔家偷走了6000元,被发现后仅追回2500元,而小雨的父母对此却拒绝赔偿。近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小雨的父母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3500元给刘叔。
7月12日下午,辍学在家的小雨发现同村的刘叔不在家,于是爬进刘叔家偷走了6000元,离开时被同村的小中发现,为防止小中告密,小雨把其中 的2500元给了小中作为封口费。随后,小雨到镇上一家店里,加上以前的积蓄,共花了4000元充值Q币用以购买游戏装备。在网吧上网期间,小中退还了 300元给小雨。回到家后,小中的父亲发现小中不对劲,追问之下,小中交代了实情,并在父亲的要求下,把剩余的2200元钱退回给了小雨。
当晚9时许,刘叔发现自家被盗,于是报警。警察根据线索找到了小雨,并在小雨身上搜出了2500元。刘叔从派出所领回2500元后,因无法与小 雨的父母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状书把小雨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在法庭上,小雨的父母认为,刘叔没有确实的证据,所以不作解答也不愿 意负任何的法律责任。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的父母是小雨的法定监护人,对小雨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对于小雨造成他人的损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小雨盗窃导致刘叔损失的3500元现金应该由小雨的父母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志宏 江育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