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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被莫名“拉黑” 银行担责受罚

   日期:2015-10-26     来源:梅州日报    浏览:55    
核心提示:本报讯一位市民在办理购房按揭手续时,才发现由于某银行一直未撤销双方于14年前的一笔借贷关系,导致其个人信用贷款存在不良记录

本报讯 一位市民在办理购房按揭手续时,才发现由于某银行一直未撤销双方于14年前的一笔借贷关系,导致其个人信用贷款存在不良记录,在金融诚信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贷款。为此,该市民状告银行要求删除不良贷款记录,并赔偿名誉损失。

今年3月,市民忠叔想办理按揭买房,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却显示,其曾于2001年向某银行贷款,2002年到期后未还,至今欠款25万 元、逾期利息45万多元,已被列入黑名单。原来,2001年,忠叔曾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朋友刘某在银行贷款,贷款期满后,刘某偿还了该笔贷款,却将伪造的 假房产证交回给忠叔。当年10月间,刘某拿着忠叔的房产证原件到兴宁市公证处办理了以忠叔夫妇为委托人,刘某自己为受托人的委托抵押贷款公证书,在兴宁市 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到兴宁市某银行贷款25万元。之后,刘某一直没有还本付息,银行便向忠叔催收,忠叔这才知道此事。2002年,忠叔向兴宁市人民 法院起诉该银行,请求返还其房产证。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未取得房产所有人忠叔的授权,持无效的委托公证书到银行办理贷款25万元,认定该抵押贷款 合同为无效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借款不成立,遂依法判定被告将原告的房产证返还给原告。

可是,银行一直未撤销与忠叔之间的抵押借款关系,致使忠叔个人信用贷款存在不良记录,在金融诚信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忠叔认为,银行此举侵犯了 自己的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再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删除不良贷款记录并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3万元。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名誉侵权案件, 判令银行撤销原告的不良贷款记录,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曹彦 罗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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