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廖丹丹 易海艳)21年前,陈某师骑摩托车撞倒彭某英,经调解由其补偿彭某英79400元,当时付了一部分,剩下的打欠条。但陈某师在欠条上署名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成“陈某思”,以此为由拒绝补偿剩余的欠款。近日,丰顺法院判决陈某师偿还欠款。
据了解,21年前,家住丰顺县汤坑镇的彭某英被骑摩托车的陈某师撞伤,后经丰顺县公安交警大队调解,彭某英与陈某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某师补 偿彭某英79400元。陈某师由于当时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给付了21200元后,给彭某英打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陈某师欠彭某英58200元交通事故 补偿款。但是,陈某师在借条署名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成“陈某思”,彭某英当时也没注意到。后来,彭某英多次找陈某师给付该笔补偿款,但陈某师却以各种理 由拒付。彭某英将陈某师告上了法庭。
丰顺法院通过查阅当年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丰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与交警大队联合出具的证实被告陈某师身份的证明,确认了被告陈某师就是 欠款人。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判决被告陈某师偿还原告彭某英欠款58200元。后来,陈某师上诉,梅州市中院维持了原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