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廖丹丹 胡海奎) 丰顺女子阿娟(化名)与四川男子阿文(化名)结婚时,自己并未亲自到场登记。后来双方感情破裂,阿文起诉要求离婚,阿娟主张双方婚姻应属无效。这桩婚姻法院会判决无效吗?
2002年,四川男子阿文出门打工时,认识了丰顺女子阿娟。两人交往不久后在阿文的老家四川领取结婚证。但登记时阿娟并未亲自到场,而是由其他人代理。
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很好,女儿小雨也很快出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关系逐渐出现裂痕。2009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今年7月,阿文以 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跟阿娟离婚。对此,阿娟辩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其本人并没有亲自到场,而是由他人代理,因 此主张其与阿文的婚姻本应属无效。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然而,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文与被告阿娟领 取结婚证后一直以配偶身份生活,且凭结婚证申报了女儿小雨的户口,由此表明双方缔结的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中的瑕 疵不足以影响他们的婚姻效力,故被告阿娟主张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愿,判决准予阿文与阿娟离婚,女儿小 雨由原告阿文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