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州中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兴宁男子黎某强和其女友石某菲因拐卖儿童未遂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了解,时年将近40岁的黎某强,平时在兴宁市龙田镇某寺庙打零工,与周边住户的小孩相熟。2012年10月间黎某强认识了离异妇女石某菲,两人确立恋 爱关系。2013年春节期间,石某菲和黎某强在电话中闲聊时说起,如果黎某强在兴宁市能搞到小孩交给其卖到揭阳普宁,可以赚点钱来用用。2013年3月 31日中午12点左右,黎某强见住在寺庙旁边的3岁小孩小志(化名)在独自玩耍,便心生歹念,产生拐卖小志的想法。于是,黎某强便借口带小志去买鞭炮将其 骗上摩托车载到永和镇。期间,黎某强打电话给石某菲,两人商量将小志带到普宁。当天下午3点左右,黎某强带着小志来到普宁市汽车总站,与石某菲碰头后,黎 某强将小志交给石某菲,石某菲许诺卖完小孩后会分钱给黎某强。随后,石某菲打电话给绰号为“老三”的男子叫其帮忙介绍买家并安排小孩的食宿。晚上8点左 右,“老三”驾车接到石某菲和小志后,就将小志带到一朋友处看管。当晚9点多钟,黎某强从普宁回到寺庙,被守候在那里的民警抓获,第二天晚上11点钟左 右,民警在普宁市将石某菲抓获,并在汕头朝阳一出租屋内解救出小志。(巫乐庭 罗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