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杜某买了房,钱也付了,房子也交付使用了,但卖家彭某却迟迟不肯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杜某无奈之下将彭某告上法院。近日,丰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彭某构成违约,应协助原告杜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家住丰顺黄金镇的杜某与同镇的彭某于2011年5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屋买 卖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后,彭某便将房屋交付给杜某。杜某交清所有款项入住后,请求彭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彭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无奈之下,杜某将彭某告上法院。丰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承办该案的朱法官指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不动产交付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当然免除,附随义务人仍须履行合同附随的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第一款是指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款是指合同未做约定的义务,亦即合同的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的,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彭某将房屋交给杜某使用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却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附随义务,因此还是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杜某办理过户手续。(朱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