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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出台《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08-18     浏览:87    
核心提示: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梅州市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设施农用地选址、规划、附属设施用地建设

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 《梅州市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对设施农用地选址、规划、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规模、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等进行了界定。

据了解,“梅州三宝”(梅州金柚、平远慈橙、嘉应茗茶)基本种植在山坡地上,在生产管理、果实采收和产品加工等环节需要有一定的仓储设施和管理用房作为缓冲。然而,由于长期缺乏仓储建设相关政策支持,这一瓶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涉农支柱产业的发展。为此,我市因地制宜出台了此《意见》。

16日,市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举办梅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解读培训班。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农业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队)相关领导和业务骨干,重点乡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负责人,各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共160余人参加了培训。

会上,相关专家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明确界定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对设施农用地选址、规划、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规模、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等进行了细致说明。《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和仓储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 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 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6% 以内 (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 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6% 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据了解,市农业局将组织动员有条件、基础好的经营主体代表借东风配套建设仓储基地。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合理申报建设仓储基地的经营主体,给予科学指导,保障设施农用地建设的有序推进;并提醒,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对误读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违规操作的经营主体,作违章建筑严格执法处理。

据了解,在年底前,我市将以梅县、大埔、平远等“梅州三宝”的重点生产区域,择地遴选经营主体,设计6个模板,建设8至10个有规划、有档次、功能齐全、具有文化旅游特色的生产加工或仓储物流基地。在接下来三年,各县(市、区)将有计划、分步骤逐渐完善生产、加工、物流仓储基地配套。(廖国英 古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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