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被执行的房屋位于刁坊镇罗坝村,该处房屋属于我市南部新城兴宁大道项目建设范围内。为了确保工程的进行,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启动了依法征收程序,2015年6月5日送达了《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兴政征决﹝2015﹞93号),2016年11月29日送达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告》(兴政征告﹝2016﹞73号),期间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先后向梅州、广东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巡回法庭提起诉讼,均被判决驳回。
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刁坊镇人民政府工作组多次与该征收户做思想工作,未能达成征收协议,并且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相关决定义务的情况下,兴宁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强制搬迁、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