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民生820》报道了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家庭伦理悲剧”,兴宁市罗岗镇的一名男子刘某明称因遗失证件和钱财,在羊年除夕持刀砍伤妻儿和丈母娘。他这一冲动的举动,不仅伤透了家人的身心,也将自己送上了法院被告席。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因钱财及证件丢失怀疑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而后又用火机点燃煤气瓶烧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被告人刘某明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赎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