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0日晚上,福兴新联村路段发生了一起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市民的极大关注。5月26日,兴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0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才驾驶粤M33R85临时号牌轿车从福兴新联村方向沿X976线往五里村方向行驶,行车至 新联村马屋路段时,碰撞到道路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兰、李某英、余某,造成陈某兰、李某英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 告人郭某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行驶至S225线福兴五里村路段时又与同向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郭某才继续 驾车逃离现场,因车辆损坏无法前行,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才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5.1㎎/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才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指控,郭某才表示认罪,对自己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和一人受伤表示深深的忏悔,当庭恳求被害人家属的原谅并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城乡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