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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派出所积极劝说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

   日期:2016-04-15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1317    
核心提示:4月6日深夜11点多,206国道梅江区长沙 镇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一辆小车与一辆横过马路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送医

4月6日深夜11点多,206国道梅江区长沙 镇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一辆小车与一辆横过马路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小车司机则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水口派出所 民警找到肇事司机,向其讲明法律法规和利害关系,4月9日,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蓝某主动投案自首。

4月8日上午,水口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会同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民警,在水口镇布头村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蓝某的家中,此时蓝某外出未归,于是民警就对其家属进 行耐心细致的劝说和教育,并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讲清楚利害关系,让其家属真正认识肇事逃逸的严重性,主动配合警方破案。4月9日,蓝某来到水口派出所投案 自首。

经审讯,嫌疑人蓝某对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据蓝某交待,案发时他已经看望完在梅州市人民医院就医的亲人打算驾车返回,不料在经过事发路段时,遇到相对方向的货车灯光刺眼,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目前,蓝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水口派出所教导员表示,如果嫌疑人不逃逸的话,他就不用负主要责任以上,因为对方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责任,根据现场来看,如果他不逃逸可能是负同等责任,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同等责任就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逃逸的话就要负主要责任以上了,逃逸又造成一人死亡,就要负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城乡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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