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塘一男子再次失火烧山被判刑 原告方两次被烧山很无奈

   2015-05-14 兴宁市人民政府网1095
核心提示:我市近期失火烧山行为多发,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加大对火烧山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5月12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叶塘

我市近期失火烧山行为多发,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加大对火烧山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5月12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叶塘公开审理了一起失火烧山案件,周边村民近距离感受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强烈谴责失火烧山行为。

据了解,2015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超在叶塘镇某村其荒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烧自己割下的杂草,但因风太大无法控制,火蔓延至旁边的山林,引起了森林火灾,山火一直烧至当天21时才被当地群众扑灭,后经林业部门勘查,此次山火过火面积93亩,其中林业面积近3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约1.36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曾因失火烧山导致一林木公司造成损失,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今年又再次失火烧山,又烧毁了该企业种植的林木,该公司原告方表示很痛心。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超法律观念淡薄,不注意用火安全引发山林火灾,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现场宣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被告人王某超犯失火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王某超应在此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人民币13596.75元。

通过这场特殊的庭审活动,将普通百姓眼里陌生的法庭“搬”到村民身边,让村民更直接地认识到失火烧山带来的法律问题。体现法庭判案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更直观生动地进行了普法宣传。很多村民都表示通过这个特殊的庭审活动深受教育,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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