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思考研究审计体制改革
去年11月7日,中办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获得广泛关注,审计系统人员也会问,是否会将审计机关并入监察委员会。不过,他认为不会,第一是因为试点方案里没有这个内容;第二,国家监察和审计监督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监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执行、遵守法律、纪律等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审计监督的对象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还有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是对事情的监督。
不过,借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他认为,有必要思考研究审计体制改革,来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
行使审计全覆盖的需要
行使审计全覆盖的需要,是董大胜提出上述建议的原因之一。
他说,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动因就是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审计监督也面临这样的问题,近几年,中央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就是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这样的要求。监督全覆盖对审计来说是非常迫切的,在实践中,审计也一直努力在做全覆盖。而审计全覆盖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过去,审计机关不仅对国家行政部门、行政系统,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监督全覆盖,也对党的各工作部门, 对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等部门的预算执行也都进行过监督,现在还对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审计监督的范围已经超出了行政监督的范畴,到行政机关以外、党的系统去审计了。
不过,这样的审计全覆盖却存在体制机制不顺、法理基础存缺陷的问题。
他举例说,现在法律规定,如果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在财政收支的审计问题上出现争议,被审计单位不认同审计机关的意见怎么办?由本级政府去裁决。如果审计对象是政府的行政部门,政府有权去管理;如果超出政府的行政部门,是党的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这些部门有意见,再让政府去裁决就不太顺,这是个极端的例子,实践中没有发现这样的情况,但是毕竟有这样的可能性会发生。
为了进一步保证审计独立性
从加强审计独立性的角度,也需要建立国家审计委员会。他说,现在的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没有问题,但是本级政府不好办,因为审计机关是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本级政府对审计提出意见就不好处理。
为了进一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应该进行审计体制改革。
完善国家监督体系需要
董大胜认为, 这也是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他说,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市场监督、国家监察、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这八大监督环节。目前审计监督仅仅处于行政监督的层级,与在国家和党的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不相称,应该由政府审计上升到国家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