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老赖”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因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
此次修改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老赖上榜期限为一般两年
此次修订前,并未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
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不断增加。
此次修改增加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予纠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 法院可依法搜查
同日,最高法还公布《财产调查规定》、《执行款物管理规定》。
孟祥介绍,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报告,法院依职权调查。我国多依靠法院调查。
《财产调查规定》规定,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此外,还确立审计调查制度。为解决被执行人不提供审计资料的问题,明确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法院可以依法搜查;并严格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财产调查规定》还强化了财产报告义务。
孟祥介绍,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能够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有利于减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但由于存在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财产调查规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法院处罚不力,《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上述文件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