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4条”近年来争议很大,众多人士呼吁进行完善。这次,最高法不仅对“24条”新增了两款规定,而且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然很及时很必要,在规范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同时,可有效保障“被负债”一方的财产权益。
这次打的两个“补丁”很有现实针对性。例如,现实中有不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对此,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一来,就能打消部分人的念头,即企图通过虚构债务占便宜没门。
另外,现实中有一种案例也很多,即夫妻一方因赌博负债,对另一方隐瞒,离婚后,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向“被负债”一方讨债。对此,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不仅能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还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
再加上上述通知明确提出很多要求,例如,“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强调法院主动作为,实际上也是对夫妻一方权利的救济。另外,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也有利于基层法院正确运用两个“补丁”。
不过,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意味着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而新增的两款规定,只能解决现实中所对应的问题,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之外的争执性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要深思,无疑不能指望新增“补丁”规定来解决现实中所有问题,这既需要基层法院多些探索,还需完善法律。
譬如,长沙天心区法院放弃“24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而是从《婚姻法》41条出发,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谁立据谁偿还”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基本规则,辅之以小额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债务推定”,该制度被称之为正向追偿机制。这种探索有利于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
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婚姻法》41条。《婚姻法》在2001年进行过修订,十几年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这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早日完善该法律41条,让夫妻双方了解法律原则,打消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念头,减少夫妻债务纠纷发生。
笔者认为,《婚姻法》41条有必要明确三个原则:一是知情原则,即夫妻双方必须对共同债务完全知情。二是共用原则,即共同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惩罚原则,对夫妻债务纠纷中的恶意行为(如恶意串通、恶意造假)要有一定惩罚措施。一些专家提出的“共债共签”就包含知情与共用的意思。
有专家认为,“24条”和《婚姻法》41条是存在冲突的,标准是不一致的。还有不少人建议废除“24条”。其实,核心问题在于《婚姻法》41条过于模糊和滞后,只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主要原则,那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自然要废除或修改。所以,是时候对《婚姻法》进行一次大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