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出头的张阿姨,在东莞市沙田镇一家鞋业公司工作。2016年7月22日,张阿姨穿着高跟鞋来到公司上班。走进成型车间时,因车间内地板比较湿滑,摔倒在地上受了伤。公司立即将她送往沙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经鉴定,张阿姨的伤情达十级伤残。张阿姨出院后,跟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等共9万多元。根据调查,事发当天早上,车间机器确实有排水到车间地板上,但张阿姨也违反了不得穿高跟鞋上班的公司制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鞋业公司支付4万元给张阿姨。
在东莞一家鞋业公司工作的张阿姨,违反公司规定穿高跟鞋上班,因车间地滑摔伤。之后,跟公司协商未果,张阿姨起诉至法院,索赔9万多元。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在法官主持下,张阿姨和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张阿姨赔偿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