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1月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4名平反者彼时未向媒体披露此事。决定书显示,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均分别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93.6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81万元,蔡金森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80.8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81万元。4人合计获偿1148.98万元。
许金龙等4人曾在22年前卷入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1995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蔡金森死缓;4年后,福建高院二审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缓,维持对蔡金森的死缓判决。媒体后发现该案存疑,律师认为部分证据涉嫌造假,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当庭改判4人无罪。当年6月,许金龙等4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总额超3300万元。
许金龙、许玉森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不服福建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已向最高法申请国家赔偿,最高法分别于2016年12月底就二人的申请予以立案。因经济条件等原因,二人此次并未聘请律师。
申诉费用成为二人的重要诉求之一。许玉森称,为了伸冤,他们家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间断地到福州、北京反映问题,“几乎每个月都会去”,产生了大量交通、住宿、误工、债务、律师费等申诉费用。有的亲属还因反映问题而被拘留过。许金龙就此提出60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许玉森就此索赔390万元。
对于该部分索赔,福建省高院此前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认为,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法定赔偿原则,有关赔偿的原则、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项目、赔偿方式及数额标准等等,均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上访申诉费用、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对于申诉费用是否纳入索赔范围,目前各省法院做法不一。浙江省高院2015年8月曾在《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2条中明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何谓直接损失,最高法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往往要求赔偿律师费、多年申诉上访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浙江省高院认为,在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协商确定适当赔偿金额,将其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以促使受害人服判息诉。但该做法并无全国范围内统一要求。
二人的另一异议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许金龙说,他与许玉森一审被判死刑,而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与仅被判死缓的蔡金森一样,“1995年6月到1999年6月这4年,同屋的死刑犯天未亮就被拉出去枪毙,我们都在极度恐惧和绝望中度过,猜测下一个会不会是自己。请问,这样的精神损害与没被判死刑的精神损害能一样吗?”
因此,许金龙、许玉森此次各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福建省高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载明,支付二人96.8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是“综合考虑许玉森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该冤案中的张美来、蔡金森未向最高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张美来表示,他家为了平反已负债累累,希望能尽早拿到国家赔偿来还债,所以没再去最高法。截至目前,张、蔡二人的国家赔偿尚未到账,他们希望能尽快收到赔偿款。
4名平反者如今正尝试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许玉森说,他目前没找到工作,年纪大了没法去打工,学习新技能也跟不上,现在依然靠借钱生活。许玉森说,一想到当年办错案的人并未被公布追责,自己的心情也不好。许金龙也感到“已与社会脱节了”,43岁的他一年来频繁相亲,仍未找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