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十多年前,阿明与阿慧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俩人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小明。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倒也其乐融融。转眼间到了2014年,阿慧发现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行为偷偷摸摸。面对她的质问,阿明也总是吱吱唔唔、谎话连篇,她怀疑丈夫在外包养了“小三”。几番争吵之下,俩人索性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为了孩子的学业不受影响,双方协商仍然同居生活。一年多后,双方再起争执,阿明遂搬离了阿慧的住处,来到父母家居住。
2016年4月7日晚,阿明与战友聚会,席间多喝了几杯。回家的路上,醉醺醺的阿明给阿慧打电话,阿慧未接。他趁着酒意来到阿慧居住的小区,闯入阿慧家中。正在睡觉的阿慧见状赶忙起床,撵阿明回家。阿明毫不理会,奋力将阿慧摁倒在床,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凌晨时分才返回父母家中。受了欺负的阿慧气不打一处来,她拿起电话报警称被人强奸。凌晨4时许,民警将正在父母家中睡觉的阿明抓获。经讯问,阿明对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
半个月后,阿明被公安局取保侯审。随后,他向阿慧表示了诚恳的道歉,并对自己以前的种种过失深刻忏悔,保证绝心改过,会给阿慧一个幸福完美的家庭婚姻。阿慧原谅了他,为了孩子的成长不致于残缺父爱,她同意再给阿明一个自新的机会,俩人于2016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庭审时,阿慧请求法庭对丈夫从轻处罚。
儿子小明也向法官恳求,这次父亲做错事,是酒后失德。自己现在年龄尚小,正在读书,不愿意失去父亲的呵护与关爱,请求法官对父亲从轻处罚,一家三口好早日团聚。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阿明与阿慧原系夫妻关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阿明当庭自愿认罪,又与阿慧重新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其子系在校学生,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