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诉称,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他来到家附近的某部队训练场跑步,不慎跌入没有任何防护的训练壕沟,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诊断,其腰、胸等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
张先生认为,该训练场由部队设置并管理使用,无任何限制措施,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附近居民都可以在部队非训练时间锻炼。故诉请法院判令部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部队方面辩称,张先生所要的医药费很大一部分都经医保报销了,且其所主张的费用很大一部分不合理。另外,事发当天雾气蒙蒙,能见度很低,张先生锻炼摔伤应该自己担责,故不同意赔偿。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该部队曾于2010年在训练场外贴出使用管理规定,称该场地可供部队训练及居民体育健身。据张先生提交的事发场地照片显示:涉事壕沟上虽有遮挡栏覆盖,但是与壕沟之间有间隙,没能完全遮挡。法院认为,张先生发生意外的壕沟深两米,为训练专用,对普通居民锻炼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部队作为训练场地的管理者,没有证据证明壕沟遮挡栏在事发时是盖好的,故对张先生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张先生第一次进入训练场地不熟悉环境,在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不应盲目进入训练场,故应承担一定程度的过错。最终,海淀法院判令部队赔偿张先生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