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消调整“某人是某人”等74项奇葩证明

   2016-11-17 京华时报48
核心提示:前天举行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本市首批取消调整74项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各类证明,并明确提出政府不准要证明。其中,流动人
 前天举行的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本市首批取消调整74项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各类证明,并明确提出政府“不准要”证明。其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33项证明从“个人跑”变为“政府动”,采取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的方式办理,方便市民办事。同时,还首次使用个人承诺、当事人双方书面声明等方式,发挥公民个人诚信自律作用。

  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现状

  基层近七成证明没意义

  目前本市基层开具的各类证明共190余项,几乎每天都有居民要求街道、居委会开各种五花八门的证明,例如“没有违法犯罪证明”“某人在本社区被狗咬伤的证明”“某人无吸毒史证明”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平均年受理量近万件。

  据市审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查发现,基层证明几乎遍及一个人从生至死,包括婚姻家庭、住房服务、社会保障、收入财产、医疗卫生、户籍身份、劳动就业、政治审查、交通出行、教育服务等10余类,要求基层开证明的单位涉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以及法院、群团和银行、保险、民航、铁路等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证明中,有的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有的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基层正常工作,损害了政府形象。

  “事实上,将近七成由基层开具的证明是‘情非得已’,虽然明知没意义,但又不得不开。”

  措施

  20项证明直接取消

  据介绍,在首批取消调整的74项基层证明中,有20项因设定依据废止或办理方式简化,直接取消。如,原来要求夫妻双方存档单位开具的“申请生育二胎”证明,就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而取消。

  有1项居(村)委会无法开具的证明,调整为申请人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开具。如办理公证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居委会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按照管理权限,这次调整为到辖区派出所开证明。

  另外,市审改办将53项证明调整为运用其他方式来办理,减少群众办事开证明来回跑的环节。

  33项证明由政府内部对接

  在53项调整办理方式的证明中,有33项证明取消后,转由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的方式办理。如“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此次调整为通过全国流动人口婚育电子化平台查询办理,不再要求提交户籍地乡、镇政府开具证明。

  还有11项证明,凭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有效凭证即可办理,不必再多开相关证明。如无业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时,改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等凭证办理。

  有9项证明取消后,首次用个人承诺代替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双方协议、签字声明等即可办理,如老年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时,调整后则通过申请人提交双方声明或协议办理,不再需要证明。

  亮点

  以政府“不准要”铲除奇葩证明土壤

  “基层证明之所以多,关键是上级部门和单位要求基层开具的多。”市政府审改办的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此前曾有一些市级部门开展过证明清理工作,但奇葩证明并未绝迹,许多开证明的单位下移至街道或居委会,这也是街道要面临无数奇葩证明的原因之一。

  “此次清理,要求所有的市政府部门‘不准要’,从根上彻底铲除了奇葩证明生存多年的‘土壤’。”该工作人员表示,今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10余项证明取消但管得更严

  在首批取消或调整的74项基层证明中,有10余项证明虽然取消了,但政府部门的管理门槛不但没降低,反而管得更严。

  如“无工作人员申请低保的个人收入证明”,原来由市民政局要求街道社保所开具,一些群众为了“吃低保”就在社保所软硬兼施开证明。“像这种情况,就必须要加重审查,不能简化手续,甚至还要更为复杂,以免有人钻空子。”

  还有如“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委托办理登记手续证明”,该证明取消后,调整为申请人提交不能到场一方的委托公证书办理。

  “办理委托公证的手续更为严谨,但为了避免后续麻烦才会如此调整,因为收养子女对家庭也是大事。”有关负责人解释。

  “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在京长期实际居住证明”,调整为由申请人提交房主、户主书面声明及通过社区民警入户调查办理。

  要求

  部门对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据悉,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后续对接工作,如修订相关规定,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等。

  在市级层面调整完成后,按照“谁设定、谁清理”原则,各区也将清理本区群众办事创业提交的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或者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或是能通过有效证件、有效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证明,各区将在12月底前完成清理。

  今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市、区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确需调整增设的,要分别报送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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