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北京人滕某是此案交易的核心,其他5名被告人均是其上下家,其中两人是滕某的上家,一人是雕刻手艺人负责加工,还有两人帮助滕某找库房存放物品,并协助滕某出售或代卖。
2016年7月6日,该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在当时庭审的时候,对于指控,滕某表示没有异议。在法庭上接受讯问时,他几乎是有问必答,没有回避遮掩。他说他一开始在朝阳区经营文化用品,买卖唐卡、蜜蜡等,都是合法的,店里只有两段象牙。从2014年起,他开始接触一些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的非法生意,从去年开始“生意越做越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间,李佳(化名)通过李朔(化名)以每千克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向滕某出售犀牛角原料9件,并由李朔以快递方式将上述犀牛角运送至北京。2015年7月30日、7月31日,滕某分两次将犀牛角交给司某及单某(已判刑)加工。经鉴定,上述犀牛角重8.925千克,价值人民币223万多元。
此外,邓某将其租用的库房无偿提供给滕某用于存放象牙等违禁品,公安机关在该库房内查获8根象牙及1个象牙装饰炉,共重110.635千克,价值近200万元。邓某还曾两次协助滕某将库房内的两根象牙出售给案外人,经鉴定,该两根象牙共计重15.5千克,价值50万元。
另几名被告人也存在向滕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或帮助滕某加工、代卖等行为。
西城法院认为,滕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李朔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万元。李佳、司某、邓某、路某均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万元;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赃物分别予以没收、退回公诉机关处理,未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