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喝酒不劝停且拒绝医生洗胃
前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审理。原告诉称,去年12月31日晚,为庆祝元旦,该酒店厨师长柴某以个人名义出资,召集李先生等人在“老城一锅”农展馆店聚餐,柴某自行携带了较多啤酒、白酒。其间,李先生因喝酒过多,在席间当场趴下并醉酒昏迷,但聚餐及饮酒未停止。
次日凌晨2时25分,李先生被送至医院,当日上午11时,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后李先生一直在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抢救。经过17天的抢救,李先生还是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表示,在李先生被送至医院且其本人昏迷、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护送李先生至医院的同事却向医生表示“拒绝洗胃检查”。原告认为,被告在李先生喝多的情况下不劝停,而且还不让医生洗胃导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事发后,柴某及厨师们出于人道和同事感情募捐了1.6万元。
对于该善款,原告律师称,他们表示感谢,但募捐并不能弥补他们所犯过错。李先生母亲视力残疾,女儿才5岁,该笔钱款对于家庭困难是杯水车薪,故要求19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费的70%,共计136万余元。
被告辩解
没有劝酒且因同事无权签字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方认为厨师们没有劝李先生喝酒,在其醉酒后也及时送医院治疗,故不应担责,“医生是让家属签字,同事是无权签的。如果洗胃是因李某生命垂危,医生认为洗胃是急救措施,就无须征求同事的意见,是否需要洗胃应由医生决定,而不是由同事决定。”
被告律师认为,当时医院已发出病危通知书,称李先生脑组织损伤且不可逆转,因酒精致伤可诱发心脏病、脑出血、低血糖等问题,同事们陪同李先生就医,已经尽了责任,故不应担责。
庭上,双方互相举证质证,并围绕聚餐同事是否应该担责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法庭调解阶段,因原告要求赔偿100多万元,而被告称只赔三至五万元,双方差距太大,法庭调解停止,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