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不再对社会资本设限

   2016-10-31 京华时报14
核心提示:昨天,记者从民航局获悉,民航局日前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民间资本投
 昨天,记者从民航局获悉,民航局日前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的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均无需核准。专家指出,这将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重点

  国有运输机场数量将减少

  根据《意见》,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运输机场数量将减少。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国有、民营、外商投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可单独或组成项目联合体全面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

  开放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

  《意见》明确,将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投资建设运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另外,进一步放开了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包括航空油料供应在内的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取消了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的核准,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的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均无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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