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诉称,2015年6月21日晚,她在海淀区凤凰岭小区跳广场舞时,发现有一个小女孩儿在人群中穿梭,就让孩子离远点,孩子奶奶将孩子带走。当晚10时30分,女孩儿的父母李某、王某及王某的妹妹3人到刘女士家中,因刘女士未在家,其家人将3人劝回。当日晚11时许,3人又找上门,二话不说就对刘女士拳打脚踢。刘女士被诊断为脑震荡、齿动、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刘女士诉3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9万余元。
李某等3人则辩称,刘女士恐吓孩子,导致孩子情绪消极,不爱和人说话。刘女士本身患有高血脂症,其所被打脸与诊断证明上所记载的损伤没有关系,刘女士所说的头晕及脑震荡等,属于伪造证据。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中,王某等3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等人深夜上门,辱骂并围殴刘女士,给刘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故酌定判令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最终,海淀法院判处王某等3人赔偿刘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2.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