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省消协在官网发布消息称,9月12日,省消协向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约定违约金过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消协获悉,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是继上海市消保委状告三星、欧珀公司,浙江省消保护委状告“铁老大”后的国内第四起公益诉讼,也是江苏省第一起向垄断行业“霸王条款”叫板的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消协与南京水务多次沟通无果
“通常来说,许多企业都有着较为复杂的格式合同,消费者们不愿意看,也看不大懂。”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告诉澎湃新闻记者。
格式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与不公平性,加上消费者不愿意花心思看合同,常常导致事后生出许多合同纠纷。据姚彬律师介绍,“合同的制定者,往往是强势的一方,会对消费者提出一些貌似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但本身该条款就是不公平的。这时就需要消费者协会和法律工作者来把关了,组织审查企业的格式合同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
基于这个理念,2015年,江苏省消协开展了四大公共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一并收集相关企业的格式合同。调查中,有消费者反映,居民《供用水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对此,当年12月,省消协对全省范围内多家供水公司的民用供水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组织了专家审查。
审查发现,约定违约金过高、估算抄表不合理等6个方面是江苏各地民用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江苏省消协认为,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较为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委托各市消协组织约谈所在市的市供水公司,要求其对供水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改。
2016年4月26日,省消协举行新闻发布会,称全省绝大多数相关供水企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整改。
然而,就民用供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消协经多次沟通后仍未达成一致。
据江苏省消协介绍,2016年6月22日省消协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并于7月18日向公司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在回复函中,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未给出满意答复。8月18日,省消协就此问题再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但其仍对省消协提出的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0.5%远远高过金融机构逾期利息南京水务集团的约定违约金有多高?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经供水人催告后用水人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而依照《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江苏省消协认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该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该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另一方面,据姚彬律师介绍,南京水务集团不愿调整违约金比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上门催收欠缴水费的工作成本太大,如果违约金不达到这个比例,催缴水费的工作就没办法开展。
南京水务新规公示,删除0.5%
各有各的难处,双方僵持不下。在多次沟通仍未达成一致后,江苏省消协决定起诉。2016年9月1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
据姚彬律师介绍,其实在该案启动之初,对于究竟是否起诉,省消协内部有着不同意见。
“当时有种想法是:逾期交水费是否应当受到惩罚?不交水费就不交违约金,这样一来会不会鼓励居民违约欠费?”姚彬律师说,“后来考虑到:
即便有欠费,违约也要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合理的违约金。逾期交水费是有不同原因的,有些是故意的,也有的可能确实是当时没钱,水费牵涉的面又太广,因此违约金太重是不合适的。”
据现代快报10月15日报道,南京水务集团方面称,它们已经形成两版修改后的供水合同,“第一版由于未与省消协达成一致意见,而重新修改。第二版之前已经进入市工商公示环节。”
在新修订的合同中,0.5%的违约金条款已被去除。对于用户可能出现违约情况,将与居民用户另外进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将低于0.5%;没有进行约定的,会按照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5-25倍执行。
国内第四起消费领域公益诉讼
实际上,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消费维权的新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尝试。
据姚彬律师介绍,此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是江苏省继上海状告三星、欧珀,浙江状告“铁老大”后的国内第四起公益诉讼。
据公开报道,我国法院已受理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包括:
上海市消保委分别以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以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
不过,在法院协调下,上述案件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充分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
“与前两次分别针对手机、铁路行业不同的是,此次消费者协会针对的主体是垄断行业。”姚彬律师说,作为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此案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姚彬律师对澎湃新闻说,首要的在于广而告之的意义,“让老百姓知道有这类公益诉讼”。平时大家接触的可能多是私益诉讼,也就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了,然后去法院起诉侵害者。
而此案是一起公益诉讼,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本身并不是受侵害的一方,但它代表的是广大消费者,也就是南京用水的居民。“随着这江苏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入视野,大家可能对于‘什么是公益诉讼,谁能够起诉,起诉条件是什么’等等这些概念就有一个大致的印象了。”
相比于消费民事诉讼的“陌生”,环境领域的公益案件常见报端。他举例解释说,比如一条河受到污染,如果单一的个体去主张指证“身体是否因此患病”等,这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对于公益主体来说,只要证明河流确实受到了污染,排污方就要承担责任。“相对来说,公益诉讼的主体比个人要强大的多。”姚彬律师介绍道。
其实,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时间也不长。一直到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四十七条增加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才有了明确的诉讼主体,即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依据正是在此。
2016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真正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内涵,推进了消费维权的法律制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