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彭某利用担任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财务科科长刘某(已另案处理)侵吞本单位公款8.3万元,其中彭某分得4万元,刘某分得4.3万元。
2012年12月,彭某到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担任主任职务,利用职务便利从单位领取票面金额分别为2.1万元和2.5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分别在京都信苑饭店和永兴花园饭店办理消费卡,后用于个人消费。群众匿名举报后,彭某的罪行暴露。2015年3月10日,彭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彭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赃款8.6万元,刘某退缴赃款4.1万元。
彭某供述称,2012年9月,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评为北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院要发放一笔绩效奖金。奖金分配完毕后,财务科科长刘某告诉彭某,奖金数额还剩余8万多,问他怎么处理。
彭某称,他让刘某给他4万元,剩余的4万元留给刘某,刘某同意了并找到出纳给两个人打了钱。
彭某供述,2012年底他调到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主任,以公务接待需要为由让财务开了金额为2.5万元和2.1万元的两张支票,分别在京都信苑饭店和永兴花园饭店办理消费卡,用于个人消费。
海淀法院认为,彭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