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剑指何方?

   2016-10-11 长安剑21
核心提示:2010年5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看望赵作海时鞠躬致歉,这一举动在当
 2010年5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看望赵作海时鞠躬致歉,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热议,一度把河南高院推向风口浪尖。

  2016年7月8日,在一场国家赔偿听证会上,云南高院副院长任田成向一位名叫钱仁凤的女子鞠躬致歉。2002年,因被认定投毒致女童身亡,钱仁凤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云南高院经过再审,宣告钱仁凤无罪。从17岁入狱到30岁被当庭释放,钱仁凤的十三年青春成为失去的时光。

钱仁凤案的围观者们也许没有注意到另一个不那么曲折、却影响更为深远的事件。在听证会近两周前的6月27日,中央深改组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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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仁凤案的围观者们也许没有注意到另一个不那么曲折、却影响更为深远的事件。在听证会近两周前的6月27日,中央深改组召开了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

在权威媒体对《意见》的报道中,“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等表述,成为对痛定思痛者的最大慰藉。“以审判为中心”一个看似具有浓厚专业色彩的术语,如何成为挑动司法改革千钧之局核心词汇。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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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权威媒体对《意见》的报道中,“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等表述,成为对痛定思痛者的最大慰藉。“以审判为中心”一个看似具有浓厚专业色彩的术语,如何成为挑动司法改革千钧之局核心词汇。因为它直面了司法活动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追究刑事责任,到底谁说了算?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似乎不是个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依法办案,各司其职就是了。但现实中三大司法机关的关系,却要复杂许多。

  尽管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各个部门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公检法三机关在实际办案里“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差,导致审判程序缺乏对审前程序有效的制约,这就容易让案件在源头上就出现问题,而后续程序又难以发挥制约、纠错功能。

  而唯有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统一刑事司法标准,才能有效破解这一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观念之影响,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这个过程中有时出现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以致形成了后续程序,尤其是审判程序的“空转”。在传统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面对的常常不是物证书证原件,不是当庭作证的证人,而是一册册案卷。在案卷中,证据与证言互相印证,被告人也早已在笔录中“老实认罪”。本应通过控辩攻防实现事实查明、错案甄别的庭审,就这样沦为给有罪判决签字盖章的象征仪式。

  刑事诉讼各环节中,审判作为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的程序,是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关口。 孟建柱书记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要“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而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设计中,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共同出现在庭审中,更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全部真相。

  但必须强调的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无需也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所以,对法院一家独大的担忧,有些杞人忧天。

  实际上,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那么,《意见》如何让审判活动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环节,为法治代言?

  一是收集证据,首先要把“合法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是为了最终在法庭上呈现,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与法庭的审查。因此,无论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收集方式都要合法,否则就可能面对证据无效的结果。对此,《意见》要求证据的收集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并对排除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建规立制。其用意,就是通过亮出“禁止通行令”,让非法证据无法出现在法庭,无法成为裁判依据,从而消除对获取非法证据的需求。

用我们熟悉的话说,没有需求,就没有加害。

  二是庭审实质化不走过场。对于庭审,《意见》提出了四项要求,也就是“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怎么做到这几点?在举证时,不能只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于证人证言,不能一概由控方拿着笔录一读了之,在被告人提出异议时,而是要依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即使略显冗长,审判人员也应耐心听取,不能无故打断。庭审实质化,就是要让控辩双方不但有形式平等的机会,更要有保障实质平等的制度。要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都能真正平等地“坐着说话”。

  三是依法审理,不搞“降格裁判”。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谈到错案时曾经感慨:在一些案件中,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做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这就是说,对于疑罪案件,没有坚持“疑罪从无”,而是进行了“降格裁判”。《意见》再一次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特别指出,法院审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作出有罪判决“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审判要有公信力,就必须有事实和证据的坚实基础,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基石决不能是“和稀泥”。

  可以看出,《意见》对公检法各有要求,但最终把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担子,压在了审判活动和人民法院身上。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场所。

  确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做基础,也需要控辩双方充分参与、辩论为前提。在司法活动中,没有比审判活动、人民法院更合适的承担者。审判活动依法运转,也将“倒逼”侦查、检查活动严格进行。因此,确定刑事责任,不是公检法哪一家说了算,而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经得起推敲考验的依法裁决。在审判活动,尤其是庭审中,即使不会全部出现在法庭上,公检法和被告人也都是参与人。

  有点必须明确的是,推进这项改革不是部门利益和权力地位之争,而是认识和把握现代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于法院而言,这项改革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压力;

  于参与刑事诉讼的政法各部门而言,改革在于促使我们更加慎重依法地行使刑事司法权力。

  而各个部门朝着司法公正的方向共同努力,真正受益的是人民群众,更是为了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理想。

  随着《意见》的出台,在司法活动中法治的声音如何奏响已经明朗。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一家独大的咏叹调,而是依照法律的曲谱演奏的协奏曲。如此,方能确保被告人和社会听到的,是和谐有序却又不僭越的法治组曲。

  保证公正司法,人们有信心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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