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酿祸男子摔伤残
刘某是一名90后,在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做咨询员的工作。 2014年1月23日11时左右,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乐桥派出所附近十字路口时,空中悬挂的宣传横幅脱落地面,横幅缠绕到电动车前轮,导致刘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造成刘某受伤。 刘某被立即送往庐江县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刘某住院20天后出院。今年5月4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刘某了解到,这处宣传横幅是庐江县乐桥镇政府要求庐江县春晓印务经营部(下称春晓印务)制作的,并由春晓印务悬挂于乐桥派出所附近十字路口的上空。
印务公司镇政府推责
刘某将春晓印务和乐桥镇政府告上法庭。春晓印务辩称,他们只是负责广告印刷及安装,不负有拆除横幅及安装后的管理职责。后期横幅的拆除及管理职责理应由业主即乐桥镇政府承担,春晓印务持有的发票上明确记载8000元系广告牌制作费用。春晓印务同时认为,刘某在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明知横幅脱落却没有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乐桥镇政府则认为,横幅是春晓印务制作并悬挂,为此乐桥镇政府向其支付广告制作费8000元,春晓印务作为广告横幅的制作人和悬挂人,其悬挂的广告横幅固定不牢,脱落后损伤刘某,故春晓印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责”
镇政府赔偿11万余元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横幅的所有人为乐桥镇政府,管理人虽未明确约定,但从春晓印务出具的广告制作明细上可以看出,乐桥镇政府支付给春晓印务的8000元广告制作费项并不包含后期的广告拆除以及管理、维护,因此可推断乐桥镇政府应为横幅的管理人。 法院酌定由刘某自行承担损失的10%,其余90%的责任由乐桥镇政府承担,庐江县法院近日判决,乐桥镇政府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