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及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办法,将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办法特别指出,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办法提出,对五种行为将进行从重处理: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该办法,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在选拔任用干部考察期间接到的举报,应在考察工作任务结束前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