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毛学超在担任蚌埠市禹会区副区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自批自报的方式,多次侵吞公款174143.71元。其中:报销出差期间个人花费、个人及家庭旅游费用71730元;报销私家车维修、加油等费用40473元;报销家庭生活开支费用61940.71元。
毛学超在蚌埠市纪委调查期间,不仅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将用于家庭支出的8000元发票在其负责的汽车城拆迁项目中予以报销的违纪事实,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了其采取自批自报方式侵吞公款166143.71元的事实,且退缴了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