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15年,李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被告单位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为美国某公司提供手机维修服务过程中,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组织人员对待修苹果手机拆解,将屏幕、外壳进行翻新,和检修后的部分零件重新拼装成新手机,并在拼装过程中大量使用从国内购买的外壳等低价零部件。
2015年5月1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综合保税区仓库内,查获被告单位准备报关外销的大量iPhone5s型手机,次日在被告单位仓库内查获千余部同款手机,前述手机97%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鉴定市场价为580余万元。李某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