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沈某的初中同学孙某在延庆永宁镇一超市门口的福利彩票销售站上班,负责销售彩票。去年7月28日,沈某在该销售站买完彩票后,趁孙某外出时,打印出票面金额共计6.45万元的“快3”彩票。
同年8月26日,沈某再次趁孙某外出时,私自打印出票面金额共5.95万元的“快3”彩票。孙某的雇主李先生在案发后,将沈某两次打印的12万余元彩票款垫付给了北京市福彩中心。
检方认为,沈某在没钱买彩票的情况下,在李先生、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打印12万余元的“快3”彩票,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庭审中,沈某辩称其打印彩票的事情孙某知情。其辩护人提出,沈某打印彩票发生在接受孙某委托照看店面时,并非秘密窃取,沈某也未拒不偿还,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纠纷。
但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区分两罪主要在于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法院认为,沈某在李先生和孙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付款而擅自打印彩票,属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主观上,沈某明知自己无力付款而彩票资金属他人所有,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打彩票,数额巨大,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对沈某给予刑罚处罚。
最终,延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沈某4年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责令沈某退赔犯罪所得12万余元。
本案焦点
盗窃还是侵占
犯罪对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核心是代为保管的认定。
本案:彩票投注设备经专业人员操作才可打印出彩票,占有该设备本身并不能直接占有彩票对应的财产价值,孙某对沈某的委托仅限于照看店面,沈某的行为超出其代为保管的范围。
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上,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本案:沈某自始未取得涉案财产的合法占有权,故沈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