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草案强调信息公开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中国人大官网上看到,今年4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制定核安全法是预备项目。依据立法计划,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据我们了解,目前这部法律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刘华说,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在协助全国人大起草这部法律时,做了详细的调研,力求使这部法律反映国际核安全的通行实践,同时也能总结中国30年核安全监管的经验。
“今年年底前这部法律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他透露,核安全法草案中涉及如下内容:一是关于监管独立性,确保监管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能作出独立决策,不受各种进度和资金影响;二是强调营运单位对安全承担首要责任;三是强调信息公开,如环境数据尽可能向公众公开。
5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选址
据刘华介绍,目前中国已经建设3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计划建设5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开展高放废物处置厂地下试验室的选址和项目启动工作,计划用5到10年建成中国高放废物处置的地下实验室。
关于上述核废物处置厂的具体安排,刘华说:“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我们的职责就是制定安全标准,企业负责选址、建设、运行。”不过他指出,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是核电发展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因而发展核电的省份首先要解决废物的长期处置安全。
刘华介绍,目前中国沿海一共有8个省份发展核电,因而要在上述8个发展核电的省份解决中低放废物的处置问题。上述5个计划中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厂,具体选址还在进行当中。他表示,有关核工业企业在选址基本落实后,会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公开选址的环保信息、安全信息,到时监管部门也会及时发布。
放射性废物处置厂关闭后应确保安全
刘华还透露,中国将制定长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我们有放射性五年规划这样的短期规划,由于放射性废物的周期长,国际原子能机构希望中国能制定长期保证放射性废物安全的政策。”
刘华还表示,关于放射性废物的长期安全,若制定政策会考虑选址、安全监测、长期关闭等问题。其中,中低放废物处置厂需安全关闭300年,高放废物处置厂可能需要上万年,所以需要长期政策使这些设施在运行期间是安全的,同时在关闭时也是安全的。
评价
中国应对福岛事故举措及时有效
昨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开展的为期10天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评估结束。
此次评估是自1994年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受中国政府邀请就此开展的第四次评估。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9个国家的14名高级官员参与其中,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安排各相关领域的负责人和专家100余人参与了审议和对话。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与辐射综合跟踪评估团团长、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执行副主席拉姆齐·嘉美尔昨日表示,中国在福岛核事故后的相应措施及时、有效。他表示,与2010年开展全面评估时相比,中国核安全监管的人力、财力都有很大程度的加强。
刘华介绍,中国政府对福岛核事故高度重视,并认为这样的事故不能在中国发生,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其发生。2011年福岛核事故之后,中国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明令新建核电厂在设计上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以及加强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