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刘庆成受贿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庆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至2014年5月,刘庆成利用担任东华理工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东华理工大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校内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人事安排调整、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范国金等人所送钱款共计870.2万元。
刘庆成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刘庆成在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不属实,刘庆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庆成在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能够与其本人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相关行贿人、学校有关领导、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 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利用职权为范国金等人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人事安排调整、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钱款共计 870.2万元,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宣判后,刘庆成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